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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》有關科技館工作的條款

日期:2025-06-24 14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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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》有關科技館工作的條款

第十四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,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,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。
科技館(站)、科技活動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,應當組織開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動。

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、廣播影視、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。
  綜合類報紙、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、專版;廣播電臺、電視臺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目;影視生產、發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、發行和放映;書刊出版、發行機構成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、發行;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;科技館(站)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揮科普教育的作用。

**十四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,應當將科普場館、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;對現有科普場館、設施應加強利用、維修和改造。
  以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,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,常年向公眾開放,對青少年實行優惠,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;經費困難的,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,使其正常運行。
  尚無條件建立科普場館的地方,可以利用現有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,并設立科普畫廊、櫥窗等。

**十七條 國家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科普事業;對捐贈財產用于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、設施的,依法給予優惠。

第三十二條 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改為他用的,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嚴重的,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  擾亂科普場館秩序或者毀損科普場館、設施的,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、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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